2023泰安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离婚律师教你如何维护权益)
- 泰安离婚咨询律师
- 2023-08-18 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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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是指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执行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现代婚姻家庭财产越来越复杂,加上恶意隐瞒、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的遗憾,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纠纷越来越频繁。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需处理;另一种是基于离婚协议引起的财产纠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判决要点进行了梳理、细化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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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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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难题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判决要点
一、经典案例
案例一: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孙某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的父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出售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孙某与程某的离婚判决未处理公司股份。离婚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向公司支付股份折价款。在审判过程中,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代理协议,提出代理母亲持有公司股份,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涉及夫妻一方恶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在吴某与高某的离婚诉状期内,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了有争议的房地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吴某与高某离婚,但未处理该房产。之后,吴某起诉高某和李某,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吴某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涉案财产。一审法院结合有争议的房地产购买来源等因素,裁定高某占房地产的60%,吴某占房地产的40%,房地产属于高某。吴某拒绝上诉。
案例三:确定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黄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黄某需要向张某支付300万元的赔偿金。离婚后,黄某支付了294万多元,张某用这笔钱支付了学位房的首付。买房后,黄某督促张某再婚,被拒绝。黄某起诉双方离婚是购买学区房的“假离婚”,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责令张某退还黄某个人财产294万余元,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难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难以确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争议资产通常是离婚诉讼中难以处理或涉及外人的财产。当事人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资本交易频繁、证据调查困难等原因难以确定所涉及的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拆迁财产的分割通常涉及外人的权益,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识别更加困难。同时,此类纠纷涉及的财产种类繁多,不仅包括财产、车辆、存款、证券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债务、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证据收集和识别更加复杂。
(2)很难判断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方隐瞒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因此主张另一方少分财产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确认另一方隐瞒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生活和资产属于家庭隐私,侵权人经常精心策划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了取证难度。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由于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较少,本文在此未重复。
(三)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虽然文义上了解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不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由于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除了简单的权益考虑外,还包括身份关系和情感因素的变化,因此不能将协议中的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资产视为明显不公平或重大误解,然后确定离婚协议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目前,司法实践只判断离婚协议在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由于难以证明欺诈或胁迫,法院很难确定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判决要点
离婚时,资产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离婚后需要处理财产纠纷案件,或者离婚协议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资产需要重新分割的,处理原则应当与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离婚诉讼中资产处理的一般原则。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按照照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资产。一方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割。
(1)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审查所涉财产是否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核实涉案资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予以分割。一般来说,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比较明确,所涉及的资产是否已经处理可以根据判决的主文来判断。争议通常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确定当事人放弃未处理资产的分割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底条款,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涉案资产。如果要求分割财产,一方可以证明自己不知道,一般应确定底条款包括资产。
2、审查离婚时未处理的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应当依照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存款
离婚后,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未处理的,经核实属实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约定离婚的,存款分割以离婚协议签订之日为清算点。离婚协议约定以特定日期为清算点的,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法院判决离婚的,以法院判决书的签字日期为清算点。离婚协议签订至离婚登记之间的账户,离婚协议承诺双方名下存款,申请离婚登记前银行账户资金流动的,应当查明账户账户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账户账户是否合理,减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有效费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
夫妻与他人(主要是父母、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时尚未办理的财产证明,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要求分割的,应当处理。财产登记或者协议约定多方份额的,按照约定份额分割;未登记或者未约定份额的,应当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和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尺寸,确定各方的财产份额,然后根据分割方便、支付折扣、执行贷款负债的原则判断财产的所有权和折扣。
对于婚前购买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共同购买并用于婚后共同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根据资金流量判断财产的首付款和税款的实际付款人,并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资产状况、财产应用等事实,恢复购买过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在判断财产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财产剩余未偿贷款、离婚后双方还款情况、保护妇女权益等因素,确定向另一方支付的财产折扣金额。
对于婚前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财产,如果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一般将财产归登记方所有,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本息)和升值部分的,由房产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婚前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双方约定共有或者分享的,按照约定享有产权;双方对共有方法没有约定的,父母的出资视为对我们子女的个人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在确定分割比例时,也应当酌情考虑父母的出资。
对于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财产,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以我们孩子的名义登记为我们孩子的个人财产,以双方名义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无论是以我们孩子的名义还是以夫妻的名义登记,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股份
离婚后涉及股份的财产纠纷案件有三个关键问题:
首先,持有代理关系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的股权,无论转让人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买受人提出股份为外人持有的,应当提供持有协议原件等证据,证明持有关系的存在。在能够证明持有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股份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例如,在案件一中,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取得争议股份并登记为公司股东。虽然提出代表母亲拥有公司股份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但由于协议原件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因此,法院认定争议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股权价值以分割时的股权价值为准。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由于涉及公司章程规定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查明涉及公司所有股份的构成。其次,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方法。《公司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的,夫妻一方成为公司股东,持有按比例分割的股份。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股权但同意购买的,原股权的夫妻一方应当向夫妻另一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三是离婚后股权价值的确定。由于公司资产状况不断变化,与一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管理有关,离婚后夫妻不再有资产共同的基本关系,对方无权主张离婚后原共有股份形成的收入。因此,应以离婚判决的起效日或离婚协议的签署日为标准日,一般以评估方式确定应支付的股权折价款。
3、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割比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分割的资产在离婚时未处理的部分原因是行为人的行为是秘密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未能将其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证据收集和其他因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资产,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割。这种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1)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
实施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藏和转移,需要取得相应的主观意图。例如,侵权人只以他人名义买房,因为他们没有购买条件,也没有故意隐藏或转移财产,这不是一个可少的或不可分割的情况。对于隐藏资产,侵权人一开始可能不故意将资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转移财产,侵权人从一开始就故意避免将资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侵权人是否有故意,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来判断。例如,当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离婚是必要的时,当一方将资产转移到案外人名下时,该行为构成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当侵权人根据行为推断有故意隐藏和转移财产时,侵权人否认故意的,侵权人有责任证明其不会有故意。
例如,在案件第二中学,二审法院发现,在离婚诉讼期间,高与外人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并以低价恶意向外人出售房地产,另一起生效判决确认房地产销售合同无效。因此,高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和行为,二审法院适当降低了高所占房地产的比例。
(2)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确定一方隐藏资产的首要前提是其行为不为配偶所知,并认为其行为是隐藏的。隐藏资产可根据财产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关于动产,主张对方隐瞒动产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对方隐瞒动产的责任。当对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反驳时,主张对方隐瞒动产的一方仍然需要证明对方辩护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离婚诉讼中否认财产的存在,离婚后发现资产由其控制或者在其知道的地方,可以直接确定其实施了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关于房地产,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一方以个人名义买房,配偶不知道。第二,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第三,在婚姻期间,一方以隐藏资产为目的,以配偶不知情的名义购买房地产。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房地产审计和认定证据的原则如下:
首先,对于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房地产销售协议等房地产交易相关文件,应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违反房地产交易行为法律法规、虚假交易、提供证据材料不存在伪造的可能性等,不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其次,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证人证言应当根据下列证据审查相关性: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存在大额资金支出,资金是否支付给房地产公司或者房地产企业。同时,要注意审查隐瞒房地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查明房地产是否由家属和“第三方”居住,确定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和出资情况。二是对一方私自处分房地产的,要注意审查房地产的交易时间、金额和目标,查明房地产交易是否存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等情况。第三,对于婚前购房,要审查购房款的来源和构成,结合银行汇款记录或信用卡消费记录,判断对方是否共同出资购房。
关于存款,审查离婚时要求分割的资金是否包含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及资金是否可以分割。对于隐瞒存款的情况,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职权调查找出真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银行流量的,原则上应当提供相应储蓄的开户银行和存款账户。另一方面,要注意结合当事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资金支出的合理化:一是提取现金的持续时间是否合理;二是提款金额与用途是否匹配;三是与提款人的正常支出是否一致。
转移财产的确定并不是因为配偶不知道。赠与可以成为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方起诉撤销赠与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资产退还后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因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认定该行为无效,相关账款也应予以退还,资产应在夫妻之间再次分割。
除了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资产也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于伪造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伪造债务的行为。如果一方的债务在离婚前的某一特定时期(司法实践主要是离婚前一年)突然大幅增加,夫妻关系不可避免地破裂,则可以确定其涉嫌伪造债务。其次,伪造债务的行为通常是通过伪造书面债务凭证来实现的,如借据、贷款协议、债务公证书等。此类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书面债务凭证、债务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词,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资本交易情况和合同的真实性来判断是否存在伪造债务的事实。
(2)处理基于离婚协议引起的财产纠纷
1、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
在审理因执行离婚协议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协议的方式是否合法,即离婚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执行。
2、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况
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的主要或者大部分资产的协议视为明显不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变更或者撤销。同时,要谨慎认定利用他人的危险,不应将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资产上的妥协视为另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险的结果。只有当一方利用其他行为能力有限,监护人监控不力时,才能认定为利用他人的危险,迫使另一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
因此,只要签订协议时没有欺诈或胁迫,原则上不支持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协议的请求。有欺诈或胁迫的,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并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作出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许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主张以“假离婚”为由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假离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以来,双方的身份关系已经消除。离婚的目的并不影响双方之间身份关系的分析。但是,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前后的相关行为,可以确定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相应资产重新分割。
例如,在案件3中,根据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前后的几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双方的离婚协议是购买财产的虚假意图。因此,虽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使人身关系无法旋转,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院应判断无效,并重新分割相应的资产。
3、审查离婚协议是否承诺将夫妻共同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一方后悔会损害离婚协议的完整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夫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财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同财产状况为由要求撤销以前的赠与要求再次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离婚协议承诺子女享有财产赠与交付请求权的,子女有权直接请求交付;未达成此类协议的,子女不享有请求权,无权作为合格主体提起诉讼。
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纯干货)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后都可能发生财产纠纷。如何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徐宝和律师团根据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经营经验,从实际角度提出了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对策,供您参考。
1、常见类型的离婚财产纠纷
1、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离婚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转移财产,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一年内因财产分割问题引起纠纷的,一方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4、离婚时,夫妻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
二、如何解决离婚财产纠纷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基本上以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下列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资产诉讼。
1、离婚登记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认可,但离婚财产分割只反映当事人的想法,婚姻登记机关只进行正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经中国公共权力认可,当事人有异议甚至遗憾,仍享有诉讼权;此外,协议中未处理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无权起诉法院生效后涉及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有效法律文件中处理的财产分割诉讼,只能申请再审。对于离婚诉讼中忽视的资产,错过审判、遗漏资产,或者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处理债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实务中如何高效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以房屋分割为例)
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再次到医院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未能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将离婚纠纷再次引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且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司法为人民服务的最终目标。
因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大,案例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以房屋为分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切入点,更接近实际案件,可以加强基层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可执行性。
本文首先讨论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相关概念,然后分析了大量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文件,得到了相关结果,最后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有效处理提出了建议。
1、离婚后财产纠纷简述
(一)含义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因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未分割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的停止意味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停止。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夫妻离婚时,因某种原因未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资产分割纠纷;二是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一方未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后一年内财产分割纠纷;三是夫妻离婚时,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导致资产未分割。
(2)原因分析
1.立法原因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原因条例》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提升到民事诉讼的三级原因。此后,法院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有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离婚后仍存在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带来了司法救济的方式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全面保护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双方带来司法救济,支持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2.登记原因
协议离婚成本低,当事人无需做太多工作即可顺利登记离婚。
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只对离婚协议进行实际审查,对离婚协议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不进行实际审查,如离婚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所列资产、债务、负债是否真实、全面。
由此可见,离婚登记改革不仅简化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和程序,而且大大降低了离婚协议的成本,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频繁发生。
新颁布的《民法典》建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予婚姻登记机关约定离婚的夫妻30天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只要一方不在场,双方仍不能申请离婚证。
这一标准增加了协议离婚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冲动离婚的情况。但从理论上讲,这将给法院带来更大的压力,法院接受的离婚诉讼可能会大大增加。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稍有不慎就会遗漏部分资产,因此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也是一个大问题。
3.当事人的原因
当事人冲动离婚。协议离婚时,大多数当事人认为离婚太简单,没有考虑离婚的后果,或者大多是愤怒的感情。
许多当事人只想离婚,轻率同意对方提出的财产分割计划,或者双方只想达到离婚的目的,不注意财产的有效分割,直到离婚程序完成,也对离婚协议后悔或不履行,导致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在诉讼离婚中,大多数当事人将专注于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分割大量财产等大问题,不要求法院分割其他财产。因此,大多数当事人在离婚后以不分割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也有一些当事人在起诉时,为了避免支付诉讼费用,独立就财产分割达成共识。在审判过程中,双方明确表示没有共同财产,然后因资产转让中的冲突不得不再次起诉。这无疑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也在增加自己的诉讼疲劳。
(3)处理原则
1.本质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质公平是在公平的基础上,从各方的角度考虑,设身处地为各方着想,综合各种因素,使各方利润最大化。
本质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充分保护夫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离婚后,虽然双方的关系已经消除,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仍然是基于双方以前婚姻中的个人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婚姻家庭中,弱势不一定是女性。弱势一方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难以实现经济自由。因此,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应充分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其次,对于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应考虑过错的特点、动机、主观心态和过错的结果,考虑过错方应承担一定的后果,合理分配资产。
2.尊重当事人意向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应当遵循民法中的“意义自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争取或者赠与自己的权利,而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因此,在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时,我们也应该尊重这对夫妇的意图。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财产所有权,只有当夫妻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时,审判机关才会介入,协助当事人完成分割。尊重当事人意向的原则充分反映了民法中的“意义自治”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审判与调解的结合原则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大多是由当事人冲动离婚或离婚时财产遗漏造成的。当事人之间仍有很大的谈判空间,此时调解尤为重要。就民事诉讼而言,审判应遵循“调判结合,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努力冷静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更多的是基于个人财产关系,调解可以比诉讼更有效地解决纠纷。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做好调解工作不仅可以更好地处理当事人的分歧,而且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但是,一旦调解失败或当事人果断不愿调解,应尽快作出判决,处理当事人的分歧。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数据分析
(一)数据统计与分析
1.数据分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离婚后共审结207起财产纠纷。其中,从程序上看,简易程序187件,普通程序20件;从审结方法来看,调解结案89件,判决结案53件,撤诉处理65件;从离婚方式来看,协议离婚后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154起,诉讼离婚后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53起;从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同类型的房屋来看,按揭贷款房52套,产权房32套,安置房20套,自建房4套。
2.结果分析
(1)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更容易发生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在协议离婚中,大多数当事人都以离婚为目的,没有仔细考虑财产分割,或者认为财产分割太简单,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频发生。
(2)调解是有效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调解围绕着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整个过程展开。根据离婚的个人特点或儿童的情感需要,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宜过多,需要更平和地解决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调解。
(3)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类型也在增加,住房分割问题也趋于多样化。以抵押贷款房屋为例,同一案件有不同的判决。有些法院不分割房屋,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向法院起诉。抵押贷款房屋未交付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判决变更房屋合同的权利;已交付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分割房屋使用权。
(2)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丁某(女)、林某(男)于2011年12月19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4月17日,林某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XX单元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位于成都XX区XX路二段XX号X单元,房屋面积79.29㎡,买房总价390659元。林某支付首付195659元,向银行按揭贷款1.95万元。2018年5月22日,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双方判决离婚,但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现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共同还款部分和升值部分。
林辩称:双方认识、结婚、婚前购房事实无异议,共同贷款16期,本息2.94元,无异议;林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本金166835.25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贷款,是林母亲和林个人婚前存款和贷款,丁不知道还款资金来源,无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判决要点:林婚前支付首付,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为林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贷款部分和婚姻期间的升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13年4月,林因母亲9万元、个人婚前存款和个人贷款结清剩余抵押贷款16.8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16.8万元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林没有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母亲出资的9万元用于偿还抵押贷款,也没有确认个人存款为婚前财产,林应承担举证责任,16.8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处理了此案,丁要求分割涉及房屋的共同还款部分和相应的升值部分,应予以支持。因为共同还款部分和相应的资产升值部分应该是共同还款部分×(房子现价÷房屋成本),目前涉及房屋的增值率为253.36%,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为486036元,由双方均分。因此,林某应赔偿丁某243018元。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件,以抵押房屋为对象,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旨在解释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类型呈多元化发展方向,贷款抵押房屋作为城市化发展过程的产物,在法律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
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房子是一个家庭的媒介,在每个人的社会关系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房屋利益与各方密切相关,因此如何保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平衡已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如何正确分析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题。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建议
(1)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不同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自愿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也是离婚登记的法律要素。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部分称为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作为公平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停止民事关系的法律行为,属于民法合同范围。但是,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很多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后很容易引起财产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后悔方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必须有很强的证明力,证明欺诈和胁迫确实存在,并达到法律程度的紧迫性,其主张将得到支持。
2.诉讼离婚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离婚诉讼后,发现遗漏财产未分割给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处理和分割。
(2)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中典型房屋类型的处理
1.无抵押自置房屋房屋
在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时,处理无抵押自置房屋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该房屋为一方婚前房产,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该方。
二是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以出价获得,出价高的可以获得房屋产权,并补偿对方房屋的折价;也可以优先评估涉案房屋的价格,获得房屋产权补偿;当双方都不主张房屋产权时,可以通过独立出售或拍卖的方式出售涉案房屋,双方可以分割出售款。
2.抵押房屋
(1)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的处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婚前以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双方共同享有房屋项下的权利,共同履行房屋项下的责任。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双方名义登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如果夫妻不实行约定的财产制度,结婚时房屋将由分享转为分享。
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房屋时比另一方投资更多,则可以适当得分;婚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房屋贷款抵押合同的,无论房屋所有权证书是以一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登记,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房屋应分别占一半。如果房屋属于一方,双方应先协商一致或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然后将房屋价值减去贷款抵押贷款剩余本息剩余款项的一半,赔偿另一方。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离婚后财产分割未取得财产证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不分割这类房屋,有的法院分割已交付使用的房屋的使用权;对于尚未交付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可以分割;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在房屋转让登记条件下取得成果的,另一方应配合另一方进行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
(2)处理离婚纠纷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按揭房屋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一方名义登记,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该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抵押贷款负债也是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期间偿还抵押贷款负债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涉案房屋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享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离婚时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总额的一半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升值部分的一半赔偿给另一方,其余贷款由享有产权的一方继续偿还。
3.拆迁安置型房屋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不同地区的拆迁安置标准不同,拆迁安置房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以成都某区为例,该区的拆迁安置标准为人口。
如果婚后拆迁,因婚姻人口变化而增加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差价的,差价对应的房屋面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这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应协商,拥有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的差价。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房屋扩建或附加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扩建或附加房屋,然后取得拆迁安置房。在这种情况下,扩建和附加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扩建和附加部分的房屋面积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在处理这类房屋时,双方应平分扩建和附加部分房屋面积的钱。
(3)拆迁安置协议涉及其他家庭成员
离婚后,财产纠纷需要拆迁安置房。此时,拆迁安置协议仍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可以依法分割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成年子女仍涉及的,只能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于安置协议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应增加其他当事人。
(3)其他建议
1.构建婚姻家庭举证标准标准
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这一原则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婚姻中,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照顾家庭而没有工作,社交能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在日常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很难找到证据。此时,他们面临着无法提供证据的困境。自然,很难支持诉讼请求,其权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此时,很难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也无法实现本质公平。
我国诉讼法几乎只在侵权案件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
2.增加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参考标准
为了实现本质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时,应适当调整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参考标准。
一是家庭奉献,因照顾家庭而收入低或无收入的一方应适当多分。
二是经济状况。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无住房的,分割时应予以照顾,并能承诺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居留权。
然后是个人情况。如果一方因年龄、疾病或工作生存能力不如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在分割时也要考虑,资产可以适当分割。
最后,有过错行为。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四、结果
为了应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我们应该从根本原因考虑,仔细研究其频繁的原因,然后进行症状治疗。通过整合有限的审判资源,促进良好的家庭作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的主要责任,促进社会小模块(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整体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高效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为人民服务的最终目标。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婚姻期间
妇女和父母出资买房
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民法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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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由于工作关系,双方一直分居,经济上是AA制。孩子和女人住在一起,男人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2016年,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处房产,男方只支付了5.4%的份额。房产以女方名义,由女方单独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共同承担)。现在离婚,女方能分多少房产?
如果双方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的份额和所有权没有明确约定,则购买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割。
根据您的描述,由于工作原因,双方长期分居,婚姻财产由各自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双方可以承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承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承诺不明确的,婚后取得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明确约定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度,女方购买财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只从其主导账户出资5.4%或拒绝偿还抵押贷款,也不会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的有关法律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买房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或者承诺不明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相应份额属于女方,则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由双方平等分割。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离婚后,协议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以孩子的名义转让,但孩子的父亲一直拒绝转让房子,总是没有地方住,他拒绝支付孩子的学费,我该怎么办?
孩子的父亲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如果他拒绝履行,不能通过协商处理,孩子的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资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的父亲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您的描述,离婚协议双方同意将房屋转让给子女,虽然承诺具有赠与的特点,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计划,不能相当于一般赠与关系,所以子女父亲不能在房屋转让前后悔或撤销赠与,应按照当时的协议履行转让责任。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父亲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学费;必要时,孩子也可以提出超过协议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他商量,要求他们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责任,配合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支付学费;协商后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孩子父亲因各种原因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的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民法典为您解答!
离婚时,丈夫承诺为儿子买房
结果,房子被抵押了
现在房子会被拍卖怎么办?
让我们来看看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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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4年7月离婚后,前夫为了解决婚姻和孩子问题,在北京昌平买了一套68平方米的商品房。(他给了我钱)我带着材料去了建设委员会。由于保险被切断,我没有资格买房子,所以我使用了我前夫的购买资格,房子上写着他的名字,由我存放。2018年,我得知前夫在房子下来后的几天里又换了一本房子,用它作为抵押贷款。法院只保护质押权,现在房子将被拍卖,我该怎么办?”
根据描述,你的前夫买的房子是为了解决孩子的问题,但它是以你前夫的名义登记的。此时,房子属于你前夫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你的儿子。
根据民法规定,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因此,你的前夫付钱买房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从法律上讲,这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虽然他声称是给孩子买的,并把房产证交给你保管,但这并不影响他行使处分权。如果你的离婚协议中没有关于房产的承诺,法律不能强迫你的前夫在离婚后买房补偿你和你的孩子,这一切都是自愿的。因此,你的前夫用自己的财产办理了抵押贷款。现在,质权人因贷款无法偿还而行使抵押权,法院依法竞拍也没有错。
但如果你同意离婚协议,你的前夫需要给孩子买房子,因为你的前夫买的房子已经被法院拍卖了,那么你可以要求你的前夫再次给孩子买房子,并以孩子的名义登记。建议你和你的前夫沟通,如果他愿意,你也可以考虑以其他方式补偿你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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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离婚10年,2022年前,孩子由祖母和母亲照顾,父亲很少参加。现在孩子的父亲已经再婚了,有了孩子,女人也没有再婚。自2020年以来,孩子一直由母亲照顾,男人不在乎。现在和男人谈谈,一个月只给800元的抚养费,但就目前的消费而言,还不够。妈妈该怎么办?”
你可以先和对方讨论赡养费的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对方一次性或者按月支付全额赡养费。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被消除。根据民法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换句话说,赡养费的金额可以由双方独立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就赡养费的金额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压力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如果有固定收入,赡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支付。如果负担多个子女的赡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赡养费金额可以根据原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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