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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离婚财产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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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财产该如何分配

离婚后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


离婚了财产该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离婚财产分配: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夫妻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没有独特约定的,原则上平均分配。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隐匿、转移财产的,依法少分或者不分割资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离婚财产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后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如何分割新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首先,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次,坚持人人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

    以下是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内容:

    1、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以口头形式承诺,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逃避法律的协议无效。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收入的收入和购买的资产;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

    (三)知识产权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经济收入;

    (四)一方或者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务;

    (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来的药品补贴和返乡生产补贴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各自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如果双方分割的财产相差太大,差额部分将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资产支付给另一方。

    5、已取得结婚证,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的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出资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

    7、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合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分配给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合伙资产一半意义的补偿。

    10、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要素可以分配给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给生产要素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资产一半意义的补偿。

    11、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折扣。

    1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和原拆迁。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升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对方;扩建后,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夫妻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配给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一半意义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好这个女人。

    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为由要求暂时居住的,经核实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没有房子的一方在经济上确实很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费和损害。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付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养育、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资助其亲属和朋友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18、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财产贷款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很短,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退还。获得财产的特点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评估,可以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并告知当事人分割难以查明的财产;或者中断离婚诉状,待分析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状。

    21、如果一方拒绝非法隐藏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或非法出售或损坏,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割隐藏、转让、出售或损坏财产的一方。具体处理时,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作为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当以其他夫妻的共同财产抵消。不足以抵消的,差额由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折扣赔偿。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非法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22、属于事实婚姻的,本建议适用于财产分割。属于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案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提示:

    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要求合理,另一方应予帮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没有房子的一方租房居住,经济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离婚时,一方租赁的公共住房,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诉讼中公共住房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答复》处理。婚后按揭房屋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产权所有权一般以产权证书上记录的产权人为准。无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人为准。对方应当赔偿未结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承担。

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离婚财产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近年来,在处理离婚诉讼时,涉及最多的是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差异较大的家庭中。根据我国法律,夫妻离婚后如何分配财产?

    1、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利润;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权公平处理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和奖金。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的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指国家、政府等权威机构除劳动报酬总额外,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奖励,如选手排名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利润。生产经营的利润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收入的所有权。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政策是婚后收入共同制度。如果婚后收入(包括个人投资收入)没有合法承诺,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大家依法拥有的关于其智商成果的专有权。虽然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它们都是可以带来财富的“基于权利的物权”。因此,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都可以由夫妻共同享有。由于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智商的结果,从平等的原则来看,应该照顾劳动者的权益。此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有序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不支付智力劳动的一方只能享有根据知识产权分割实际财产的权利。对于其他权利,如人身权、表演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解权等,专利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在分割财产时,不支付智力劳动的一方的赔偿应一次性支付。

    4、继承或赠与所得资产。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属于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利润。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利润,是指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物质权益。这里的利润应该是指水果。这里的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也是指婚后夫妻同意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可能发生在婚前或婚后。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的利润,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的利润,不包括预期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金、破产安置补贴。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上述类别与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正是如此,这四个项目都应该是工资收入。这是补充工人工资的一种方式。这里的“实际收益”和“应当收益”也有时间限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的权利已经“实际收益”和“应当收益”。也就是说,权利已经形成,何时付款对权利没有影响。

    7、确定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程序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使用权中的各种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拥有的关键物质财富。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房地产和房地产(指土地使用权)由两个行政机关管理,其价值也可以单独体现。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土地上建房,期限不长。分割财产时,要注意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与房屋价值分开。此外,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升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者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价值造成的利息,是一种合法收入,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中涉及个股所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取决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本身的特点。夫妻一方或者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如何确定股票的所有权?目前,我国发行的个股有两种:员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内部员工持有的股权,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是员工内部股票的名称,不得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任何人,而且这些股票通常具有低风险、高回报的福利特征。如果夫妻与家中其他成员就个股所有权发生纠纷,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借款人,另行处理。如果他们购买公共股票,这种股票可以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特征应该被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根据投资情况分割。

    9、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和归纳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不全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要对资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资产来源,综合确定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度等因素,维护夫妻合法权利。

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离婚财产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一般由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对于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承担更多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责任的人,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如果对方不赔偿,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一、如何分割离婚财产

    1、夫妻在婚姻期间形成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夫妻共同分割,各占一半。

    2、在法庭审判中,要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人人平等,保护妇幼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解决

    3、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什么资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以下资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赔偿或者赔偿;

    3、遗书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离婚财产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应属夫妻共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9)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19条、22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个人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是: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9)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10)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需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止。

    6.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7.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8.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9.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0.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

    1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1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16.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1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

    18.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

    19.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

    2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经与他人订立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取得了报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2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2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2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

    2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2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27.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0条)

    29.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

    30.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3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

    3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

    3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当赠与物为不动产,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案号:(2013)睢民初字第497号)

    34.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524号)

    35.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案号:(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

    36.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案号:(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

    3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案号:(2018)川民申3587号)

    38.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39.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案号:(2013)常民一终字第102号)

    40.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案号:(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

    4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4995号)

    4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由此也不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案号:(2014)修民初字第201号)

    4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案号:(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44.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刘某某诉徐某、尹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

    45.诉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径直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案号:(2017)苏0923民初2169号)

    46.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案号:(2014)岩民终字第237号)

    47.《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48.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抚养费,由于抚养费请求权具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以及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一请求权原则上应不适用诉讼时效。(顾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24)

    49.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吴某与林某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0.2)

    50.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申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案号:(2015)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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